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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5日刊登《牛肉棒“丢了”生产日期》一文,报道了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和生产厂家被消费者起诉一案。昨日下午14时,和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认可曾出售“母亲”牌牛肉棒给原告,但对涉案牛肉棒是否系从被告超市处购买产生疑问;第二被告养生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则提出,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被人为擦掉的可能。两被告均表示,其生产、销售的“母亲”牌牛肉棒是合格产品。
沃尔玛:
不能证明系从被告处购买
庭审中,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分店对自己的被告资格、涉案牛肉棒来源、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原因、法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原告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5项答辩理由。
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代理人首先提出,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作为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被告资格,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未打印生产日期的“母亲”牌牛肉棒,被告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认为,原告购买该商品时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是从沃尔玛和平路店购买的。同时,超市进货销售中,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出现生产日期漏打“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塑料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可以人为擦拭掉的。
该代理人指出,沃尔玛是商品零售企业,不从事生产,商品系从第二被告处统一购买而来,超市没有故意涂抹、修改生产日期,故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超市在销售中不存在虚假告知和隐瞒,也没有诱导顾客,因此不存在欺诈,原告要求“买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超市所售牛肉棒为“合格商品”,未被质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
养生堂:
一段录音透露“私人恩怨”
庭审质证中,第二被告养生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养生堂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打印生产日期的“母亲”牌牛肉棒提出疑问,并指出,牛肉棒的生产日期都是逐一喷印并经过检查的,涉案牛肉棒中显示问题可能是运输上架后,消费者用手擦掉或其他原因造成,“普通的二锅头酒就能把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擦掉”。
养生堂公司同时表示,牛肉棒包装形态完好,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庭审中,养生堂公司还出示了一段录音,是其工作人员与原告电话“调解”的内容,以此证明原告在谈话中透露与沃尔玛有“私人恩怨”。养生堂公司对原告是否为“实际消费者”身份提出质疑。
原告:
被告必须提供生产日期
对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自称不具备被告资格一项,原告洪先生称,根据本市曾审理的两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证明该店具备被告资格。
对于第二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洪先生称,他打电话时曾问及对方是否录音,对方回答“没有”,说明该录音是在他没有知晓情况下私录,故洪先生对其证据效力持保留意见,并认为录音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
洪先生表示,两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出厂时有生产日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要求第二被告必须提供出生产日期。
对上述要求,养生堂公司表示,其生产的“母亲”牛肉棒是符合国家质检部门认证标准的,对原告要求的生产日期,无法提供。
昨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