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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成都商报6月10日报道)
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后悔权,听上去就很美,如果真是如此,那我们就再也不怕房产商“忽悠”了,房屋买卖的成败将完全掌握在我们手中,真的能从楼市上找回“上帝”的感觉了,这样的情景想想就让人激动。
不过,激动归激动,看看网友们的质疑就知道,已经被房产商层出不穷的营销战略成功“锤炼”出来的消费者早已经不再轻易相信这种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宁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相信买房子可以轻易后悔。大家心里都明白,无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口号喊得多么响,“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只能是前期论证时的一个美好的“原则性”口头承诺,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捍卫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即使是买一根针,法律也不会赋予消费者无条件、无期限解除交易合同的后悔权,更遑论房屋这样的大宗交易。可以想见,即使后悔权成为现实,它的实施也必然会伴随着严格的期限、经得起推敲的法定理由和繁琐的认定程序甚至是高昂的行使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必然要承担起繁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符合行使后悔权的条件,而现实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在繁冗的条款框框内和房产商进行一对一的对抗,胜算似乎并不大。再加上地方政府处于土地财政的考虑而持有的暧昧态度,后悔权成为墙上的画饼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成为消费者饭桌上的大餐。即使有后悔权这样的终极武器,但是现实环境却没有创造武器发挥威力的条件,后悔权到底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纵然不会成为一个维权的“花瓶”,也绝对不会因此而使得消费者与房产商的地位发生根本的转变。
反过来说,本来就惯于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产商面对后悔权恐怕会更加欣喜若狂,为更加肆无忌惮地“自卖自家”开了方便之门,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借口制造更多的楼市虚假繁荣,释放更多的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给虚高的房价再添一把火。如此一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未必得到提升,房产商的强势地位却固若金汤,消费者的权益未必能得到更大的保护,楼市的回暖却指日可待。
如果要救楼市,那么就光明正大地说好了,别扯着消费者权益的虎皮做大旗。如果真是想给消费者一把尚方宝剑,那就一定要记着把宝剑磨快一点儿,把限制弄少一点儿,免得割伤了消费者,让后悔权成了房产商的救命稻草。(温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