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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超市或是饭馆内,常会看到“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等告示牌——免责声明,能否推卸责任?
无论是在停车场、超市购物,还是在饭馆就餐,常常会看到“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免费存包,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当商家以这样的方式对顾客保管财物做了提示,仍然出现了物品丢失、被窃的情况,是不是商家就能以有这些标明“丢失概不负责”内容的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不保管”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杨女士告诉记者,不久前她到一家咖啡店见朋友时,将车停在了马路边上的停车场,还交了存车费,等出来时却发现后备厢里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于是要求停车场赔偿。停车场认为,在其张贴的“停车须知”里,已明确告知“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有一些酒店、超市的停车场里,会贴有“免费停车场,不负责看管车辆及车内财物,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他们宣称只是提供场地供车辆临时存放,不对车辆及财物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认为,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的告示,是停车场单方作出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车辆停在停车场,车上物品和汽车是一个整体,解决其受损索赔争议的关键在于存车人和停车场是否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对于收取费用的停车场,尽管可能是以场地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的名义收取的,但均应视为保管关系成立。商家提供免费停车场也是其经营内容的一部分,表面上停车免费,影响合同关系的认定。一旦停放车辆丢失或损失,均应视情况由停车场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免费存包仍须担责
大型购物超市经常会要求顾客将自带的较大提包存入自动存包柜或交到存包台。通常商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且往往会贴出告示,“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某高校学生小郑在去超市购物时,放在超市柜子里的物品丢失。小郑认为自己的东西是存放在超市的柜子里丢失的,超市就应该对此负责,超市却以“此项服务是免费的”为由推脱责任,声称“概不负责”。
律师认为,超市往往会为方便管理而对顾客提出存包的要求,同时无论收费与否,存包都构成了商家对顾客提供的配套服务。当顾客把物品寄存在商场,双方即确立“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如果商家因保管不善等服务过错造成顾客的损失,商场要全部赔偿。而上面提到的“告示”事实上属于商场单方面做出的免除己方责任“格式合同”,对顾客无约束力。但顾客仍需举证证明寄存的物品是什么,价值有多少,这样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财物自理”声明不能免除义务
同以上情况相仿,在酒店、饭馆里就餐时,也常会看到贴有“顾客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在某公司工作的侯先生中午在一家饭店就餐时,放在手提包里的手机被盗了。虽然他立即打电话报了警,仍未能抓到小偷。于是他想起诉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但又不知道在饭店明确标明“顾客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情况下,他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对此,律师表示,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酒店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防范保安措施,则酒店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其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对于店里告示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尽管这些声明能够起到提示顾客小心保管财物的作用,但经营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