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再婚不满3年男子病故遗产引发家庭大战
分遗产,继女咋没有份?
法院将男子遗产依法分割给其妻及其亲生女
一男子再婚后不满3年即病故,为争夺遗产,其妻子、继女将其亲生女儿告上法庭。两审之后,市二中院认定,继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具备继承权,遂将男子所遗房屋、汽车、公积金等财产依法分割给其妻子及其亲生女儿。
本市中年女子刘某与男子邱某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而且各自带着一个女儿。2008年5月,再婚还不满3年的邱某病故,留下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辆汽车和公积金、养老金等财产。为了遗产的归属问题,刘某及其女儿娇娇同邱某的女儿小晴对簿公堂。
诉讼中,经刘某母女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诉争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36.9万元。而且经查证,邱某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坐落于塘沽区的这套诉争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全部份额由小晴继承。相关的谈话笔录也证实,邱某立遗嘱的原因是“因为刘某对我不好……而且我觉得对不起自己的亲生女小晴,因此决定立遗嘱,把属于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女儿小晴”。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小晴为被继承人邱某之婚生女,应系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当享有对邱某遗产的继承权。本案娇娇与邱某之间并无血缘上的父女关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不足三年,所以娇娇不具备继承邱某遗产的权利。据查,邱某所立遗嘱中涉及的这套房屋是邱某与娇娇母亲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刘某的一半份额,另一半为邱某的遗产,该遗产部分由小晴继承。鉴于该房由刘某母女居住,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小晴房屋折价款18.45万元,小晴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对于邱某生前所遗汽车、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财产,法院也依法在小晴与刘某之间进行了分割。(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本案被继承人邱某的遗产分割中,其继女娇娇没有分到任何财产,对此结果,承办本案的法官分析称,邱某去世前就其遗产中的房屋部分立有遗嘱且经过公证,而且该遗嘱中所处分的是邱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其全部财产,鉴于娇娇的生父及生母都有抚养娇娇的义务,娇娇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所以该份遗嘱应属有效。至于娇娇是否有权继承邱某遗产的问题,因娇娇与邱某之间并没有血缘上的父女关系,且考虑到邱某生前对立下遗嘱所陈述的原因等因素,娇娇与邱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由娇娇母女承担举证责任,因二人未能证实,所以法院认定娇娇不具备继承邱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