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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4日报道了市民洪敬杰起诉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店、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人人乐公司)的“5分钱官司”,昨日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5分钱,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5元,被告承担2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1日,洪敬杰到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店购买蒙牛百利包纯牛奶一袋(227g),标价签价格为单价1.45元,洪敬杰刷卡结账时,被收取1.50元。购物凭证上载明“去分折扣0.05元,合计金额1.50元,收款金额1.50元,本小票七日内为退换货凭证”字样。洪敬杰在“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签字确认,并在向超市提出异议未果后,未按凭证规定向卖场主张退换货权利,而是当即要求开具发票,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店当日开具发票,载明金额为“1.45元”。
北辰区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牛奶时,标签价格为1.45元,结账时又得到购物凭证,后又在“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签字确认,同意将其计入本卡账户,证明其已知道被多收取5分钱的事实。
另外,原告未根据购物凭证规定行使退换货权利,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原告庭审中质疑的“伪证”,因被告未当庭出示,法院未予认定。
对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店多收取5分钱一节,法院认为,原告购物方式为刷卡,收银系统应由收银员按照实际价款操作,虽然被告称其已悬挂温馨提示,但结账时没有口头告知,且出具发票上载明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应承担退还责任。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广场系人人乐超市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人人乐公司承担。
综上,北辰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