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报道的“超市结账分币四舍五入,较真青年认为属于欺诈要10万倍索赔”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令超市将多收取的5分钱退还给原告。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根据购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足以做出选择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决策,也有权拒绝被告的交易行为,且其在准备购物时,即对欲购商品的价格是知晓的,故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关于被告多收取原告0.05元一节,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其消费方式为刷卡,收银系统应由收银员按照实际价款进行操作。虽然被告认为悬挂了温馨提示,但在结账时未口头告知消费者,而且向原告出具的发票载明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所以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退还0.05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退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