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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在赌博中赢钱,陈某、赵某、谢某等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先后4次采取“二八杠”赌博的方法攫取他人钱财4万余元,最终因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07年年底,警方在侦查某小区牌馆内进行赌博活动的案件时发现,陈某、赵某等四人事先与该牌馆老板林某勾结,调换赌具,多次使用可透视性麻将牌参与“二八杠”赌博。
案发前,被告陈某便托人从深圳买了一套监控仪器,其中包括显示器、探头和对讲机耳麦。随后,被告谢某将一副“透视牌”通过牌馆老板林某放入赌局,之后电话通知陈某等人。
据陈某供述,使用监控设备进行赌博需要分工合作。第一步要把一套“透视牌”放入牌局桌子上,使用探头可以看到牌的点数;第二步,有一个人耳朵上戴上无线耳麦在牌桌上玩牌,另一个人系上有探头的皮带负责“照牌”,第三个人负责在牌局外面的车上看显示器,观察牌局的牌点,给玩牌的那个人传递信息。
参与赌博当天,谢某负责将可透视麻将牌提前放入赌博牌局中,李某负责在牌局现场使用隐藏于其腰带皮扣中的摄像装置,拍摄其他参赌者的牌点情况,并传递给在外面负责监视的陈某,陈某使用显示装置观察李某拍摄到的牌点情况后,通过无线话筒指挥在牌馆参赌且戴有微型接收器的赵某。陈某、赵某、李某通过在牌局上使用作弊仪器进行赌博,并与谢某约定了赢得的赌资分成比例。先后四次进行赌博,攫取他人现金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谢某、李某和林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可透视性监控牌,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共计作案4起,获得赌资4万余元,五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聚众赌博,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其他三人也均获刑。(文中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