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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劫取枪支,开枪杀死一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二中院昨天依法将该男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本市中年男子陈殿坤曾于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0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陈殿坤在服刑期间与被害人孟某认识,并得知孟某私藏枪支。2006年11月初,陈殿坤预谋抢劫枪支,并编造谎言让孟某携枪与其会面,因故未得逞。此后,陈殿坤又找到寇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杀人抢枪,并与寇某一起租车外出寻找作案地点。2006年11月17日9时许,孟某应陈殿坤之约,携带若干枪支、子弹,与马某(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到塘沽区某洗浴中心与陈、寇二人见面。陈殿坤编造理由让马某独自在洗浴中心等候,其与寇某带领孟某驾驶载有枪、弹的汽车来到事先选定的塘沽区某盐场,并以等人名义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陈殿坤趁孟某在车外接电话之机,从车内取出一支五连发猎枪,开枪击中孟的左背部,致孟某死亡。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以抢劫枪支罪判处陈殿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