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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市容园林委获悉,为体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9日。
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将意见直接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和平区安徽路6号,邮政编码:300040;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传真反映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电话:23326619,市市容园林委电话:28455081;还可以登录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www.tjlegal.gov.cn)和市容环境法制网(www.tjfz.gov.cn)提出意见。
解析本市公厕管理新办法亮点
鼓励个人投资
提倡免费开放
公厕社会开放免费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厕所应当方便公众使用,实行向社会开放、免费使用的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24小时免费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本市提倡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以及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停用超2天要设“替补”
公共厕所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卫生间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需求。
个人建公厕有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将给予个人等建公共厕所以政策支持:对社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维护公共厕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投资渠道,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公厕的建设用地方面,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公共厕所建设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道路两侧应设公厕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广场和道路两侧;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附近;居民住宅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本市禁止将公共厕所及其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
建公厕要求高
应达二类标准
意见稿规定,本市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高于《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二类公共厕所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设置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设施或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空地设计为绿化用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一、二类公共厕所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规定标准。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应当进行补建。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