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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乘客在准备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不慎在路面塌陷处将脚扭伤致骨折。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将责任一划为三,由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公交部门以及伤者本人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9日9时30分,女士吴立在南京路鞍山道公交汽车站等候3路公交车,此时一驾驶员驾驶3路公交车离公交车站约20米处停靠上下乘客,原告发现后急忙走回准备上车,途中不慎踩入车辆右前方路面的一处塌陷处摔倒在地,后被其他乘客搀扶上车。吴立回家后疼痛难忍,便到天津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段骨折,复位夹板固定后回家休养。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护理费2470元等总共逾6000元。
法院认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养护和管理者,应对所管理的道路进行及时养护和管理。本案由于被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疏于管理,致使其管理的本案事发地点道路路面出现的塌陷未能及时得到修复,造成乘客在乘坐公交车上车途中摔伤,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伤者总损失的60%。而当时那位驾驶员驾车进站停靠时,未能注意其停靠地点的路面情况可能给上下乘客的安全造成影响,故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负责赔偿伤者总损失的20%。由于驾驶员的行为是在履行工职,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承担。另吴立在乘坐公交车上车途中过于匆忙,对其自身安全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自己承担损失的20%。(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