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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确定了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
据了解,对于破产企业中已怀孕女职工,须预留生育保险费,并以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确定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2008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医疗费3200元;生育津贴7300元;产前检查费1100元,共计11600元。经天津研究,确定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天津破产企业应遵照此标准执行。
目前,市民可通过两种途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在职职工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另外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为: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引产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宫内节育器置(取)术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325元。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为: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