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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经济功能区内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放宽住所限制
放宽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首期出资比例限制
日前,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以及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快速发展,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四个放宽”。一是放宽经济功能区内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即以“行政区划+经济功能区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进行确定。允许总部企业、区域性企业或规模企业核准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二是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许可行业外,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不受注册资本和主要经营项目的限制。对新兴业态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按国际通行表述予以核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三是放宽住所限制。支持投资人利用老旧厂房、仓储用房、旧有商业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允许物理分割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四是放宽经济功能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的首期出资比例限制,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意见》鼓励各经济功能区通过合并、分立等程序进行结构调整,构建示范经济功能区。允许经济功能区设立投融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时行政区划之后缀以各功能区名称。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配合整体规划迁出或迁入,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整体改制。对经济功能区内筹建时间较长,且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而暂时又无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项目,工商部门可办理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许可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意见》还提出,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商政策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部门与经济功能区的联系与沟通。对经济功能区成批的招商企业,工商部门可组织人员开展上门服务,实行团体化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场所还将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注册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