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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平均分割共有存款两万元,并由男方按月给付女方租房帮助款。可离婚后,男方全然不顾自己立下的承诺,不仅声称没有存款,而且提出租房帮助款属于赠与,可以不给。昔日夫妻为此对簿公堂。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共同存款1万元及相应租房帮助款6300元。
青年夫妻小刘和小魏于2007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双方共有存款两万元,双方协商离婚后各有一万元的支配权。但男方小刘由于经济原因暂时不能给付。离婚后一年付清,以银行转账、汇款的形式给付。2、由于小魏工作不稳定,报酬不高,离婚后需要租房居住。双方协商小刘每月给小魏300元至小魏有能力负担为止。以银行转账、汇款的形式给付。”然而办完离婚手续后,小刘既没有如约将1万元分给小魏,也没有给小魏租房帮助款。小魏一气之下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1.63万元。
小刘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认为,租房帮助款属于赠与,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另外,小魏要求的1万元,虽然离婚协议中写着有两万元共同存款,实际根本没有这笔钱,钱都在小魏处存放,所以不同意小魏的诉求。
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家庭共同存款及双方离婚后被告给予原告租房帮助款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抗辩称并无共同存款两万元,但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这笔款项,亦承诺在离婚后一年内给付原告1万元,被告就该抗辩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所以不予采信。被告称答应给原告的租房帮助款是属于赠与,而双方所签订离婚协议书非赠与合同,而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所以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