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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需求150万例 十省市将试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生命永存,关爱生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不仅是国家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基石,更是关系到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为建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今天在上海宣布,将在天津、辽宁、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这是从今天在上海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我国几乎都能够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累计完成肾移植86800例,肝移植14643例,心脏移植和肺移植分别为717例和165例,小肠移植17例,胰肾联合移植209例。
由于捐献器官数量有限,器官紧缺已经成为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问题。同需要器官移植治疗的患者数量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万例左右。
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商定在十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分配试点工作,同时研究拟定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框架。
我国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25日在上海联合宣布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在我国10个省、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小组构成。
鉴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复杂性,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商定首先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分配试点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条例的实施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我国的器官移植逐步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良性轨道,逐步得到国内社会的认可,也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