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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下发本市教育收费标准通知,通知要求:
一、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向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机构资格审核费和向招生学校收取的网上远程招生费。
二、继续执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作业本收费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此次公布教育收费情况,市民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网站(http://www.tjprice.gov.cn)和市教委网站(http://www.tjmec.gov.cn)进行查询。市民如遇到相关收费问题可通过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市教委监察室电话23327473进行投诉举报。
四、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2]309号)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