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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县长您好,芦台镇的老二十四栋楼7号2单元(商业道西侧一栋)是居民楼,一楼有一家却出租为按摩院,做了明显的大牌子,每天来往客人很多,人也很杂,门口停车也很多,严重影响整栋楼居民的生活。请问是否居民楼内不应该允许开设这样的买卖,您可否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网友: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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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经公安部门调查,朝阳楼7号楼2门103房间系宁健按摩店,为正规经营按摩店,由芦台镇人宁宝珠和赵树良经营,执照手续齐全(工商执照号:120221600077748).营业时间为早9时至晚10时左右。
就群众反映该店扰民情况,分局芦台派出所已告知经营人缩短夜间营业时间,并保持良好秩序,避免喧哗、影响周边群众生活。
同时,经工商部门调查,该保健按摩部于2005年8月25日由工商宁河分局芦台工商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县医院东侧,此营业执照2008年8月11日在工商宁河分局芦台工商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地址由原来“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县医院东侧”变更为:“宁河县芦台镇朝阳楼7-2—103”。在变更档案中有:房屋使用租赁协议书、房本、经营场所邻居同意签字的证明书,变更手续齐全。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