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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老张骑电动车,被既无安全提示也没有盖儿的通讯井绊倒摔伤。老张将共用该井的七家通信单位和招标组织方、施工方共九个被告告上法庭。日前,河东法院一审判决七家通信单位共同承担90%赔偿责任。记者获悉,此案已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无盖井把我摔惨
2007年11月29日17时,市民老张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河东区津塘路与东南快速路交口,在津塘路一侧铁路西侧匝道旁被一个没盖儿的通讯井绊倒摔伤,颈椎、眼部、头皮及面部严重受伤。
今年3月,老张将涉案九名被告诉至河东法院。据他称,井盖四周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标志,当场昏迷约40分钟后才被路人发现并拨打110报警。事后,他多次找到被告解决问题均无结果,故起诉要求全额承担他的误工、医疗、交通、营养、电动车和眼镜修理费用23226.15元,和因此造成脸部毁容、后期治疗及精神伤害赔偿费用10000元。
被告:
我没有管理义务
涉案九名被告分别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通信分公司、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市电信分公司、天津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天津滨城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庭审中,几家通信单位辩称,自己既非通讯井施工方,也不是产权单位及养护者,通讯井由多家单位使用,各自不具备管理、巡视等义务,老张的伤害事故是意外,应由通讯井的产权单位赔偿。庭上,移动公司指出之前曾出现类似案例,应判由施工方或投资方承担赔偿。
滨城通信网络有限公司陈述,通讯井是2004年由上述几家单位委托该公司修建,次年8月交付使用后并未委托其维护管理,产权不属于滨城公司。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老张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公司既不是产权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
法院:
七单位担责九成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伤人井”系上述几家通信单位(当时有未合并前的联通公司)共同委托滨城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所建,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受该井所在地段快速路投资单位委托负责对外招标。同时,根据各被告当庭陈述,涉诉井内现有移动公司、电信集团、原联通公司(现业务分别被联通公司及电信股份接收)各2孔管道,广电公司、公安局信息通信处、电力通信公司各1孔管道。事故发生时,该井已投入使用。
法院认为,老张被无盖井绊倒摔伤,其本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10%责任;移动、联通、电信等七家通信单位,虽均否认享有该井所有权,但同时又表示施工建设时并未对该井所有权明确约定,因此七家单位作为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对通讯井负日常养护管理责任,承担老张被摔伤90%责任。七家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按各自所使用管道孔数分担,联通公司和电信股份共同对原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该井已投入使用,因此滨城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不必再作为施工人承担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责任,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涉诉井内管道,或是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其亦不承担责任。
经综合认定,老张医疗、交通、误工、营养、车辆和眼镜修理费用共22503.45元,又因伤处主要在眼及面部,应给予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8000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老张合理损失90%即27453.105元,由七家单位按各自管道孔数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