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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
“小区绿地及配套用地,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是不允许单独进行分割转让的,那样将严重影响已经建成小区的使用功能。”祁庆元告诉记者。
为此,小区业主在法庭上指出,市政府不应该在盛和公司无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新开发商办理并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其程序违法,实体侵权。
2007年6月和2009年2月,郑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一审、二审分别判决郑州市政府败诉,撤销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
法院认为,争议的土地系盛和公司从兴豫公司受让而来,根据双方转让合同的约定,盛和公司也应承受该土地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规划许可证记载,这里属于小区的绿地和配套设施。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变更登记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致使市政府违法颁发第0597号土地证,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据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追究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昨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并启动行政问责,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责任,并将相关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同时,市政府强调,市国土资源局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郑州市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在1000件左右,“民告官”行政诉讼胜诉率为30%至35%,主要涉及土地、劳动、工商以及拆迁等执法活动,而这几年市政府平均每年有100余次成为法庭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被判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是因为受了政府各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拖累”。
为了减少市政府替职能部门“背黑锅”的情形,郑州市政府今年连续出台了多项制度,比如要求职能部门在以市政府名义执法时,事先要经法制部门审核;如果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中败诉,要依法处理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
对于政府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业主连说“应该”
对于市政府首次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祁庆元连说了三个“应该”。
祁庆元说,这次事件说明有关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的突出问题。“政府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体现了政府有错就纠的作风,也给予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一个教训。”祁庆元说。
“市民认为执法机关某些处罚不当,可以直接告到法院,如果执法机关输了,不但要纠正执法,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