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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江苏人。2007年6月30日下午,我在大港盛源汽车修配厂(原大港体育局下属企业)工作,由于别人的失误造成我发生工伤,当即被厂管理人员送至大港医院,被诊断为右脚踝关节骨折。第二天上午,厂长派人替我办了出院手续,送我到津南区一骨科专科医院治疗。当时我想只要治好伤就行,也没想以后会留下后遗症的事。厂里一共给了我4个月的工伤假,期间也没有营养费,工资反而每月下降好几百元。假满回厂,厂里安排我干些轻活。到了年底,我的伤处依然很疼,可是厂里没有任何表示。我只好自费去天津骨科医院就诊,但由于无力支付高额费用,病情加重,使我无法完成长时间的劳动。我想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帮我讨一个说法。郁士书
附记 接到来信后,记者进一步向读者了解了情况。据郁士书介绍,2007年他骨折愈合后,伤处依然很疼,他找到厂长要求看病,厂长说过一个冬天一个夏天就好了,当时他信以为真。没想到,至今他的伤腿只要站久了或用力干活就疼。因为现在大港盛源汽车修配厂已拍卖给个人,他找到现就职大港体育局的原厂长和大港体育局的领导,但都没有结果。
记者与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得联系。该局回复本报:郁士书所言的工伤情况属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盛源汽车修配厂及郁士书均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郁士书工伤发生时间距今已两年有余,已超出时效,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郁士书需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记者又采访了天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表示,由于当事人工伤发生时间已两年有余,超出时效太久,所以无法受理劳动仲裁。记者又向大港法院咨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郁士书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受理。(本报记者高小妹实习生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