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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规制,侦查机关在某些方面所使用的诱惑侦查手段,已经大大超过了百姓的容忍程度。9月16日的《新京报》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上海私家车主张先生8日开车时,遇到一男子。因该男子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并央求张先生捎其一程。当张先生载上该男子,应男子要求停车后,才发现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于是,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
张先生很委屈,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也就是被“诱惑侦查”。而根据新京报网的民意调查,至少有71.43%的网民认为引诱和教唆违背执法正义初衷,28.57%的网民认为诱惑侦查破坏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截止9月17日13时)。这表明,对于大多数的普通百姓来说,是难以容忍国家一方面强引他人犯罪另一方面又对犯罪人抓捕处罚得。而这也正是诱惑侦查违法性的依据之一。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前田雅英就认为,诱惑侦查在本质上是违法的:第一,它违反了国民对侦查机关廉洁性的期待,会为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持社会秩序)带来负面的效果;第二,它促发犯罪行为,提高了犯罪发生的危险性,因而属于对一般国民的法益侵害;第三,国家诱使犯罪,让不具有“犯意”者实行犯罪或者增强其“犯意”,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因此,诱惑侦查本质上就是违法的。不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诱惑侦查又是必须的:从全球情况来看,上世纪60年代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伪造货币、洗钱、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这些犯罪必须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否则往往难以破获,反而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诱惑侦查就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合理性,又存有弊端。对于诱惑侦查,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予以否定,也不能肆意纵之,丝毫没有限制。正确的态度是运用法律对诱惑侦查从概念、目的、使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制,从而使诱惑侦查既能满足打击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的犯罪需要,又能减少对国民产生的不利的影响,从而获得国民的认可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