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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国女士投诉,其父母在收看电视时,家中彩电突发异响,出现火星,冒出浓烟。检查后发现是由于电视机内部自燃,将机座底部烧个洞,并造成电视柜表面损坏。国女士与彩电售后经理协商未果,一起来到市消协。其售后经理以电视已超出保修期限为由,认为出于对消费者的同情,可以更换一台电视并补偿200元,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电视柜等损失的要求。为此,天津市消协就有关产品安全责任的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产品安全责任不能以保修期为限,安全使用期内的商品都应保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但消费者要注意在国家规定及产品说明书中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使用商品。
二、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索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消费者可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三、商品长时间使用需防范安全隐患。对于标注安全使用期限的商品,切勿超期使用。对于未标注安全使用期限的商品,应定期检查,感官上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厂商联系。商品出现老化、变质、性能降低等现象应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