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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和老公手牵手。(资料图片)
深圳机场女工“捡”黄金被认定为“侵占罪”
深圳市检察机关九月二十五日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去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八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一万四千五百余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一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三十三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四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下午十四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民警后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后民警将价值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黄金首饰追回,尚有一百三十六点四九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昨日下午去检察院前,丈夫给梁丽整理头发,免予公诉的好消息等待着他们。 记者轩慧摄
失主如不追究就彻底自由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昨天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机关如是说
警方为何
立案侦查?
警方接报后必须立即行动方能查清事实。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院为何
批捕梁丽?
当时有证据显示梁丽有犯罪证据且涉案数额巨大。
首先,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关键事实从头看
梁丽自称“捡”视频看似“拿”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辩说有证人在视频显示无一人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纸箱半分钟到底是贪还是懵?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警察上门仍遮掩到底是忧还是瞒?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审查结果到来前梁丽一脸愁云。 |
审查结果出来后梁丽满面阳光。 |
全国媒体围堵梁丽代理律师进行采访。 |
辞典
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梁丽案时间表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当晚,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宝安区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11日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
2009年5月15日警方称梁丽盗窃证据确凿。2009年5月22日广东高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称将依法审判。
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