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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车司机突然脑出血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乘客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及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方,已构成对乘客的侵权,应该赔偿相应损失。另外,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而不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5日,雷欢乘坐司机朱久恒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出行,当车行驶到本市东丽区津汉公路时,司机突发脑出血,车辆失控发生交通意外。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欢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雷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4天,花费各种费用20余万元。2009年1月,雷欢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所挂靠的力大公司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司机家人连带赔偿。
经审理,司机朱久恒驾驶的夏利车是自己出资购买,但其与力大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并缴纳了相应的管理费,车辆所有权、行驶证所有权都属于力大公司。车辆还由力大公司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东丽法院认为,车辆与力大公司不仅仅是简单的挂靠关系以及交纳管理费的法律关系,而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对于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乘客而言,力大公司和司机属于承运方,有义务安全行驶并保证乘坐人人身安全。因此,力大公司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虽然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交通意外,但承运方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因此,司机朱久恒在此次运输合同中应对雷欢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是司机朱久恒与其妻杨颖的家庭共同财产,妻子杨颖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而不是保险合同纠纷,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力大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雷欢医药费等共计26万元,杨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和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