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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国旗泳装美女“放松”警察
披国旗泳装美女
披国旗泳装美女
两披国旗泳装美女合影
9月2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郑州金水路曼哈顿广场门口惊现雷人一幕:四名靓丽女子身着艳丽的性感游泳衣,肩披两面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两面印有“河之南机票”字样的绿色条幅,拿着新买的一台价值200余元的便携式舒压按摩器,对正在值勤的交通警察进行“放松”慰问。(9月29日《红网》)
看了这则新闻,我的第一感觉是与所有见到这一幕的人一样——惊奇:大庭广众之下,如此行为艺术,想不招惹别人注意都难。
只是,我没有多少艺术细胞,我的第二感觉就与四位美女的“说法”不敢苟同——穿着泳衣,身披国旗,众目睽睽之下,招摇显摆于闹市,就是“爱国爱警”?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我国《国旗法》明文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在祖国六十华诞即将到来的时候,青年人为了表达自己的爱国热忱,借助国旗举行一些户外活动,理应提倡,值得赞扬。但是,这种袒胸露背、身披国旗的行为,说是公然侮辱国旗有点言重,但说是对国旗不严肃、不庄重,则是不过分吧。
不仅如此,还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即还有两个女子身披写有“河之南机票”字样的条幅,如果只是单一地活动于闹事,则纯属商家行为,无可厚非。但这是与国旗“同台演出”,虽没有明显违反“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国旗法》相关规定,但大有拉“国旗”作广告之嫌,打的是“擦边球”。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此雷人的一幕,也的确吸引了大众的眼球,达到了不是广告胜似广告的效果。因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着泳衣披国旗是为了引人注目,慰问警察是“名”,推销商品、提高商家知名度才是“实”。
更有甚者,在现实当中,有违《国旗法》的行为常有所见,时有所闻,诸如狗窝插国旗、发私愤烧国旗、让国旗与美女一起广而告之,等等,不一而足,无不暴露出一些人国旗法律意识的淡薄。
郑州四位靓丽美女的行为,虽然口头上说是“爱国爱警”,但需要反思的是,“爱国爱警”要有激情还要有理智,“商家行为”要敢为但不能乱为,应好好补补《国旗法》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