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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担任银行某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单位公款4.6万余元。鉴于该男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日前,河西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51岁的马某自2004年8月至2007年11月间,担任某银行在本市一家支行的副行长,负责个人贷款业务。2006年3月,该支行开始与保险公司做贷款机动车的车辆保险业务。至2007年9月,马某利用负责主管该项工作的职务之便,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银行的返款部分上交单位,其余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私自截留。后经告发,经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成案。(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