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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今起施行
重拳规范住房保障管理
骗购经适房:追缴差价给予行政处分
为申请者提供假证明:单位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转让转租转借廉租房:住房将被收回
今后,骗购保障性住房,将追缴差价;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将被收回。记者从市房屋主管部门获悉,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本市出重拳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颁布,今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不仅要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有关单位还要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