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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抢劫作案15起,抢得财物价值39万余元。在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史某曾两次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过,又大肆抢劫作案,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市高院支持检察院的抗诉,改判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37岁的史某是本市人,初中文化,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4日史某因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1日以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4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史某单独或者伙同薛某(在逃),先后在本市河北区、河东区、东丽区、南开区、北辰区、和平区等地,用手碰被害人的汽车后视镜,以被撞需看病等为由拦截被害人车辆,上车后殴打和用铁棍、电警棍、尖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15起,共劫得现金人民币32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73878元的手机等物品。
原审法院认为,史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判处史某有期徒刑15年。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改判。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作案多起,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史某曾因盗窃、抢劫两次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过,又大肆抢劫作案,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高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被告人史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记者张敬通讯员曹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