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昨日对陇县原副县长李宏侃受贿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李宏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7月,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陇县百货大楼、百隆商城、陇州饭店进行开发建设,并成立了领导小组,时任副县长并分管商贸工作的李宏侃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间其收取一公司总经理刘宗让10万元人民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李宏侃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