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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市民如在医院室内、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被列为禁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广州日报》
【控烟条例显示禁烟决心】
吸烟之害众人皆知,而类似的《控烟条例》,各地也曾陆续出台过,甚至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世卫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其法律支撑。但是,结果如何?屡禁不止!
此次广州的《控烟条例》,舆论均把焦点放在“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上了,诚然该条款颇具争议性,但既然是草案,就还有着商榷的余地。而事实上,《控烟条例》真正的重点是在防止“二手烟”上,即吸烟者对于闻烟者造成的危害。
选择吸烟是吸烟者自己的权利,但是,倘若造成了“二手烟”危害,那就不是你自己权利自由的事了。套用一句话,“你的快乐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相信很多人最反感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者。
《控制条例》明列了十类禁烟场所,而指向是要达到“各类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100%无烟”的最终目标。新任的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黄洁夫甚至定下了时间表,要在2011年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政府表态,控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我们任何人都没有随意剥夺他人健康的权利。今天的违规吸烟者,难免不是另一个场所的“二手烟”受害者,所以对于自我的道德约束,实际上,就是对于别人的示范效应。但是,仅靠道德的说教,指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还只是一条腿走路,必要时惩罚的大棒可以作为一种“威慑”的后盾。
之所以禁烟难禁,就是在于很多违规吸烟者抱着一种法不责众,小罚无妨,没人真管的心态。而此次《控烟条例》,对于违规吸烟者、违规售烟者、违规进行烟草宣传,都做出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但关键点是,有条例则必执行,违规者则必严惩。(王海越)
【禁烟靠罚,治标不治本】
笔者认为,控烟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毕竟吸烟有害健康,在公共场所吸烟也易造成“二手烟”危害,但是,禁烟单纯靠罚,恐怕是治标不治本。50元的罚款不算很多,惩罚力度不够反而影响执法的效果。更何况如何判断来买烟的女人有没有怀孕,什么样算是明显怀孕呢?这本是医生应当做的事,让烟贩来做界定,恐怕也有不妥吧。
再者说,一些未成年人和孕妇买烟并不都是自己吸烟,为其他人代买也有可能。如果《控烟条例》真的实施,那么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和孕妇不能够代买香烟,这样的规定未免有些不讲人情。政府的初衷是担心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影响身体健康,危及下一代才出此政策,但如果未成年人和孕妇真是烟民,也不是烟贩不卖给他们就能解决的,而此种情况也可能产生代买香烟的“新职业”。此外,为证明买烟的人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烟贩是否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来证明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这也给《条例草案》的执行增添了困难。
事实上,处罚讲的是有理有据。如果有人持假身份证买烟如何识别?如果孕妇肚子还不明显,那么作为一名烟贩,就难免会有“看走眼”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恐怕也难以服众。
罚款不在多少,在于能不能执行到位。出台一项规定容易,但是具体执行时却会遇到很多现实困难。如果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又如何监督?如何执法?而单凭一纸文件恐怕很少有人会自觉遵守。(李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