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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规定须持证上岗,不得搜身,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条例》明确,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重庆晚报》
【“自招保安权”还需更多解释】
《条例》对保安行业的秩序加以规范,对保安权责划分更为明晰,积极作用可期。但在“自行招用保安”权力的分配上,笔者却不明就里:为何要对娱乐场所区别对待?其他单位可自招保安,合法性又在哪?
毋庸置疑,娱乐场所私自招保安、滥用保安“暴力”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相对而言,超市、酒店、学校等组织“全副武装”的景象,要少得多。因而娱乐场所中保安参与的侵权行径、打斗纠纷,数量多影响大,对社会秩序为祸更深。严加整顿,提高保安素质,约束他们的权力,也是势在必行。而规定“娱乐场所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即使用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更严于自律的保安员,正顺应了这个趋势。
但这只是笔者基于现实的猜测,究竟其原因到底是为何,人们还不得而知。因为《条例》虽做了规定,但并没有法律解释,以回应民众质疑。
对“自招保安权”的分配不作解释,造成的是公众对政策动机的怀疑:“自招保安”权限只拿“娱乐场所”开刀,是否有“选择性执法”和“抓大放小”的嫌疑?其他单位可自行招用保安,有没有构成对娱乐业正当权益的侵犯?
保安服务公司从经济学上讲,是有偿提供保安服务的经济实体;而保安,也是因劳获酬的社会劳动力。娱乐场所招保安,看起来与“企业招工”形式无异。《条例》要求娱乐场所从保安服务公司聘人,若不说明理由,受到“为保安服务公司做托、代言”、“干涉企业招工自主权”的质疑就无法避免。
所以,“自招保安权”分配不能一规定了之,必须辅以相关说明,或者做出相应法律解释,避免让民众“不知真相”。(佘宗明)
【论保安的不服从】
在公众的视野里,保安的形象是众说纷纭的。在见诸媒体的报道里,有行侠仗义、尽职尽责的光辉事迹;也有随意搜查顾客,甚至乱用暴力的劣行。而民间更有段子为证:穿起来像警察部队,发起威来叫你下跪,打起人来犹如太岁,收起费来别嫌太贵。
虽说,按照《条例》而言,保安行业的顶头上司是公安部门,是由他们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中,却还隔着雇主这一层。所以,对于那些发起威来的保安,也有着两种不同的解读,一方面,“发威”保安可能是依靠雇主店大欺客,出现《条例》所禁止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搜查证件,甚至乱用暴力等行为,实际是保安自己的仗势欺人;另一方面,保安的“发威”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自己的饭碗是雇主决定的,不遵令而行恐要“解甲归田”了。
而针对后者,《条例》明文规定,保安有权拒绝雇主违法指令的任务,为防止雇主秋后算账,还规定雇主不得在合同、保险费、劳动报酬上打“违令”保安的主意。而疑问是,在强势雇主面前,保安的“违令”到底有多大抵抗的力量,除非是他们真做好了另谋出路的决心。此外,假如真有雇主给“违令”保安在保险费、劳动报酬等项目上秋后算账,实际上,雇主完全可以找出其他的借口,而那时,我们又如何调查取证,来确认这原因其实是对某一次“违令”行为的算账呢。
可以说,倘若雇主真有违法指令,保安的不服从是必须的,因为这首先是出自于一个人的良知;其次,保安的不服从,应该换来自己最小的牺牲,而这种牺牲是有相关制度性保障做后盾的。一方面,对于发出违法指令的雇主,要有针对性的警告与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对于确实受到秋后算账的保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帮助其找到其他工作的地方。因为,保安的不服从,保护的实际上是所有的顾客,乃至社会的正义与良知。(王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