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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旅游业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1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成都商报》
【或可为导游薪资困境解围】
反对导游小费合法化的理由很多,旁征博引,情理交融,说得小费很不好意思亲近导游的口袋。当然,提起小费或者小费该怎么给,似乎一直是《逛遍欧洲》之类的旅游小册子里头提醒大家要入乡随俗的常识,于是反对的理由之一就是小费在中国会“水土不服”:比如外国人比我们富裕;比如外国导游整体素养偏高;比如外国导游身处更成熟的行业内体制;加上导游收小费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灰色收入,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至此,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路径算是彻底被堵死。
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作为消费者,没有人愿意多掏钱。然而,我们也不能不面对一个客观事实:国内导游的生存现状相当弱势,薪资水平与社保水平远远配不上旅游“阳光产业”的身份,加上行业恶性竞争的火上浇油,所谓服务费已经不能体现其服务价值。这样的结果就是好导游越来越少,导游行业流动性越来越大,导游“生财之道”花样百出,而我们享受到的导游服务也每况愈下。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导游服务价值归位,与打击导游行业歪风邪气同等重要。
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旅游行业选择了一种不明智的表达方式:小费。老百姓以为此“小费”就是国外的彼“小费”,是一种额外的服务回报,自然会有很多抵触情绪。事实上,我国旅游业长期渴求不得的小费,只是对导游服务正常价格的一种“补差”,既不是“高薪养廉”,也不是额外恩赏。换言之,如果导游薪酬体系能及早跟上市场的步子,旅游公司对导游服务能保有制度化、公平化的尊重,国内导游对小费恐怕也不至于有如许的期待。
当我们在游玩的时候,导游却在为多接几个电话而计算成本支出;当我们想多了解旅游地风土人情的时候,却发现找不到心仪的导游——现实告诉我们,是为导游薪资困境解围的时候了。小费合法化,听起来虽然刺耳,但它却提醒我们关注一个行业的专业价值。当然,眼下旅游行业的种种积弊,仍须在制度上整饬秩序、规范发展。
(宋桂芳)
【“养廉”不成反生乱】
关于导游收小费的问题,山西省去年曾出台过与此类似的立法构想,结果因为大多数人反对而夭折。收取小费,对于现阶段大部分国人而言还形同“额外收费”,在普遍不具备“小费意识”和观念的情况下,要实现小费的合法化,的确还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诚然,西方很多国家的服务业都有收取小费的习惯,但这绝非是一朝一夕便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与其悠久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紧密相关。我国服务业收取小费决不是不可以,但在进行这种“拿来主义”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在现阶段的可行性,不可“强制性”地去推行。我们可以试着反问一下,如果这样的标准在旅游业可行,别的部门和行业是不是也应该收小费呢?例如餐厅服务员、医生护士、快递工、保洁工,等等。从“一视同仁”的角度,会不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且,收取小费一旦“合情合理”,所提供的服务是不是就该有所进步或提升?如何保证?会不会出现将小费的收取视为理所当然,而服务仍然“原地踏步”的情况?
不可否认,旅游业内确实存在大量诸如黑导游或强制购物等弊病,这些长期以来的“顽疾”,的确是需要大力整治。而这之中,不排除很多人是因为收入低“不得已而为之”,仅仅通过小费合法化的手段来堵塞一些导游的“赚外快”,恐怕还是有些一厢情愿。或许,将小费合法化是另一种形式的“高薪养廉”,但这样的方式,似乎还不足以让黑导游们自律到必须切断其既得利益链的程度。换句话说,这或许很有可能助长导游们对于“高薪”的兴趣,而不天然是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所以,与其这样,实在还不如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以杜绝那些“百花齐放”式的带游客去特定购物点或景区购物,或以次充好等宰客行为。只有规范好旅游市场的管理,约束好导游的服务,旅游市场的无序状态和恶性竞争的局面才有可能得到改观,游客游览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至于给不给小费,是游客的权利,而不应该成为一种义务。深圳旅游主管部门的这种想法,虽然表面上看有跟“国际接轨”的意思,但也难免给人以转移收入分配,把责任推向游客的印象。(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