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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修理部在为车主更换轮胎并充气过程中,轮胎突然爆裂,飞起后砸伤了路人,修理部老板为此赔付伤者近4万元损失。事后,该老板认为,这起意外是因轮胎不合格造成的,所以轮胎经销者及购买者即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将二者告上法庭。两审之后,因原告未保全证据,无法确定爆炸轮胎,其诉求被市一中院驳回。
2008年6月7日上午,魏某雇用的司机胡某开着魏某的汽车到韩某经营的轮胎修理部更换轮胎,魏某同车前往。其间,韩某的丈夫江某与另一家经营轮胎修复业务的巩某电话联系,要求巩某送一条与魏某的汽车相符的外轮胎,随后巩某将外轮胎送到韩某的修理部,魏某支付轮胎费用1000元。后江某为魏某安装轮胎并充气。在充气过程中,轮胎突然发生爆裂,瞬间飞起砸到了在旁边修车的案外人刘某,后又落到了刘某的解放牌货车上。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韩某赔付其各项损失3.9万余元。事后,韩某提出,虽然她支付了赔偿费用,但责任并不在她,刘某所受损害是因巩某提供的轮胎不合格造成的,于是韩某在同年8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经销轮胎的巩某及该轮胎的所有人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魏某辩称,爆裂的轮胎是韩某之夫联系厂家,并由被告巩某送到韩某处充气的,而且发生爆裂是韩某之夫在为轮胎打气时造成,与魏某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巩某则认为,造成轮胎爆裂的原因是韩某之夫未依操作规程为轮胎充气造成,所以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曾就造成轮胎爆裂的原因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但因双方未能就鉴定的轮胎达成一致,故未进行。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应当提供证据。韩某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是爆裂轮胎系由魏某购买、巩某经销的,且质量不合格,对此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而本案事实表明,在事发后,韩某并未采取措施将爆裂的轮胎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保管,且经法院到现场实地勘察,韩某指认的轮胎巩某并不认可,韩某也未能就其指认的轮胎是魏某购买、巩某经销的提供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是造成无法鉴定爆裂轮胎是否不合格的原因。所以韩某的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