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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物价部门获悉,为了改善蓟县盘山风景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保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文物古迹,加快蓟县旅游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进行调整。
一、2009年9月10日,本市在蓟县召开了“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会”。听证会聘请听证参加人17名,到会15人,2人提交书面意见。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盘山风景区的门票价格上次调价距今已超过3年,符合国家关于“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针对盘山风景区经营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门票价格是必要的,提交听证会论证的调价方案符合国家关于一次调价幅度不得超过30%的政策规定,旺季和淡季价格安排以及减免范围是可行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每券旺季(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由60元提高为78元,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40元提高为50元。
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即: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其优惠幅度不超过门票价格的20%。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求,调整盘山景区门票价格后,盘山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景区的服务水平,提升软硬件服务设施,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