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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自行车横穿马路,如此之“小”的交通违章却最终令推车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本来“无辜”的汽车司机,也因误会推车人“碰瓷”,一时不冷静伤人致死。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宣判。
被告人姜某今年39岁,家住本市红桥区。资料显示,过去的15年中,姜某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奸淫幼女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被判刑,刑期总计11年。
今年5月下旬某日中午,姜某驾驶捷达轿车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遇被害人李某推自行车欲横穿马路。姜某急踩刹车停住后,李某上前质问,姜某误会其是“碰瓷”的,双方发生冲突并动起手来。厮打中,姜某持刀捅刺李某腹部、左手腕各一刀后逃匿。半小时后,李某被路人发现已停止心跳。
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腹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姜某驾车逃至外省市,后在亲友劝说下返津投案自首。
日前,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害人李某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及姜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