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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友将医书借走近20年不还,将其告上法庭。可工友却称医书被其大哥借走,应由其大哥返还或赔偿,可其大哥却称从未找弟弟借过书。
牛某起诉称,他有清朝康熙年木版印刷的明朝末年张介宾《景岳全书》一套。1990年,李三将该书借走,后其搬家双方失去联系。去年4月牛某与李三偶遇,牛某要求其归还医书,但李三称书被其大哥借去,他给牛某书写欠条:“本人与(于)1990年向牛某借医书一套(景岳全书)因该医书以(已)与(于)多年前被我大哥借去,本人保证向我哥李大去要回此书,并在2008年底归还。”但至今未归还,牛某起诉要求还书或赔偿人民币60000元。
被告李三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其找原告借的书,被其兄李大借走,此书在李大处,应由李大归还或赔偿。李三的哥哥李大辩称,牛某与李三之间是否存在借书一事不清楚,他们兄弟由于家庭关系不睦,一直不相往来,双方不存在借东西的互相信任。
李三主张涉诉书籍在李大处,并提供录音资料证实该主张。法院认为,李三提交的录音资料的录制过程李大不知情,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理过程中,法院咨询了文物管理部门,目前,该套书籍的市场价值在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法院判决,被告李三返还原告牛某清朝康熙年间木版印刷的《景岳全书》一套,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不能返还,则赔偿牛某人民币1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