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市民通过中介出售其承租的企业产房屋,然而待其与买主签好房屋置换居间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后,却因其不能提供出卖房屋后的去向证明,导致过户手续没办成。买主为此将卖方及中介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买主提出的解除双方房屋置换居间合同、卖方支付双倍定金等诉求。
2008年6月,市民林某到房地产中介公司登记出售其承租的、坐落于本市河西区的一套企业产房屋。今年5月,林某与买主郑某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43万元,林某与郑某各向中介方交纳服务费4300元。后郑某于签约当天向林某支付定金两万元,并向中介公司交纳了全部服务费8600元。5月14日,林某、郑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办理企业产出卖房屋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由于林某不能提供出卖诉争房屋后的有效去向证明,不符合买卖使用权的规定,导致过户手续未能办理。为此,郑某将林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由林某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郑某为二人支付的房屋租金500余元,同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其中4300元由林某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林某夫妇表示同意返还郑某定金及房租,并赔偿郑某一万元损失,但不同意承担中介费。被告中介公司则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林某夫妇的责任,应由其承担中介费损失。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是第三人某房管所管理的企业产房屋。房屋置换居间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林某不符合企业产房屋管理规定中“出售房屋使用权需向产权单位提供去向证明”的条件,由此造成诉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林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郑某要求解除与林某签订的上述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林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代林某支付的房租5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应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的诉求,鉴于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期间对林某提供的出卖房屋的相关证件审查有瑕疵,所以该公司应向原告返还一半中介费即4300元。因林某违约,故中介费损失不应由原告承担,由林某负担其余中介费4300元。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置换居间合同,林某向郑某支付双倍定金4万元,返还郑某代交房租500余元,给付郑某已付的部分中介费4300元,同时判令中介公司返还郑某中介费4300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