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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本市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办法》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孔令彬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