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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番茄制品公司的三名员工纠集多人分工合作,盗卖公司的番茄原料酱100多桶。日前,三名员工与三名同伙均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刑。
周某、卞某、宋某都是本市一家番茄制品公司的员工,其中周某是该公司安全主管。张某、高某亦曾在该公司任职,后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则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负责将空罐运送到番茄制品公司。2007年7月初,周某、张某预谋盗卖番茄制品公司的番茄原料酱,而后二人纠集了高某、卞某、于某及倪某、卢某(二人另案处理)参与。其中,周某利用其任安全主管的职务便利,负责解决运赃车辆出入放行,张某负责现场指挥和联系运赃车辆、销赃事宜,卞某、倪某负责在现场驾驶叉车盗装番茄原料酱,高某负责帮助联系销赃事宜及取回赃款,于某和卢某则负责驾驶运赃车辆转移赃物。同年9月,宋某被纠集参与作案,负责借叉车和望风。
2007年7月16日晚间,周某、张某利用于某、卢某到番茄制品公司送货之机,在公司备货场盗取番茄原料酱8桶和3个吨箱(经鉴定价值3.7万余元),由卞某、倪某驾驶叉车装在于、卢二人驾驶的箱式货车中,由周某安排将该车放行出公司,后周某、张某、于某、卢某将赃物拉至高某事先联系的位于西青区的一家公司销赃,得款1.8万元瓜分。后几人又先后于同年7月27日及9月14日,利用上述手段在番茄制品公司窃取番茄原料酱计100桶(价值15.3万元),销赃得款7.5万元。
案发后,周某于2007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回原籍,2008年11月在原籍被抓。于某于同年9月19日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归案。张某潜逃后于2008年3月到保税区分局投案自首,高某亦于当月投案。宋某潜逃后于2008年11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抓获归案,卞某潜逃后也于当月被上网追逃抓获归案。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6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卞某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于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