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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的新型采暖费收取方式。为进一步推进天津供热计量实施进程,天津市供热办计划今后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计量供热应如何计量、计量供热又是按什么标准收费的,天津市供热行业专家特为全市集中供暖用户答疑解惑。
今冬供热计量达1800万m2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就是“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热点问答
从2000年开始,天津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供热收费机制改革,取消福利报销的供暖收费制度,改暗补为明补,实现“谁用热,谁交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目前,天津已制定并颁布了一整套技术标准,逐步建立了供热计量技术体系。2007年至今,天津逐步完善供热计量配套政策,出台了《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等文件。截止到2009-2010年采暖期,天津供热计量试验面积达到1800万平方米。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供热计量实施进程,市供热办计划未来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从第二年开始进行收费试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的小区不再按照现行的25元/m2的面积热价进行热费结算,而是按照供热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进行热费结算。
实施供热计量需要哪些条件?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试验和抄表试验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
2、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
3、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
4、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
5、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老住宅须改造才能供热计量
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要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据测算,若对老住宅进行建筑保温,提高住宅的建筑节能性能,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250元。
老住宅的供热系统也不能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对室内系统、楼内系统、管网、换热站、热源进行改造,还要加装温控阀、热计量装置、管网平衡设施、变频器等设备。据测算,老住宅供热系统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80元。
所以,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330元。此外,这种改造不可避免地会给住户带来一定的干扰和不便。目前,天津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
原则:用多少热交多少费鼓励节能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天津供热计量试验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也就是,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例如:某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整个采暖期的耗热量为8000kwh ,则用户的容量热费为12.5元/平方米×80平方米=1000元;计量热费为0.1136元/kwh×8000kwh=908.8元,用户热费应为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即1000元+908.8元=1908.8元。而原来用户按面积收费则为8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00元。所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后,应向用户退费2000-1908.8=91.2元。
此外,按照“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采暖季结束后的结算账单超出按面积收费标准的供热用户应补交超出部分的热费。根据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7]56号)文件,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采暖费的1.15倍收取。优惠:预交优惠结算有效试验户可补签合同
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按照供热计量收费后,多退少补该如何计算?专家解释,供热单位对提前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按照一定百分比给予优惠,是企业的自发行为,市供热办没有具体要求。供热计量后,提前交费得到优惠的用户,在进行热费多退少补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
例如:某用户按照25元/m2的热价应交纳1000元采暖费。该用户提前预交,供热单位优惠3%,用户实际预交采暖费为970元。供热计量后,如果该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为900元,则供热单位还应向该用户退费100元。即供热单位实收为:1000元-30元(优惠)-100元(退费)=870元。如果参加收费试验项目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表示用户对供热计量持观望态度,没有参与供热计量试验,原则上不应得到供热计量的节能节费收益。但为了鼓励用户节能,推进天津供热计量工作,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可以与用户补签供热计量合同并实施退费。
交费:年底之前全额预付采暖季后核数结算
实施供热计量后,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供热建筑面积×现行面积热价(25元/m2)的标准将采暖费一次性全额预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后,于5月15日前将用户本采暖季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此外,供、用热双方应于6月1日起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正式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