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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获悉,10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开庭。案件从9时许一直审理到21时许,未当庭宣判。
所谓的“小学生‘卖淫''案”发生于今年3月16日。当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制伏当事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致当事人普恩富肋骨骨折。随后,巡防人员将普恩富、刘仕华、张安芬等6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其中包括未成年的小学生。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据媒体报道,后经警方查明,案发时刘仕华等人采用换衣服的办法应对巡防,其中一人为与案件无关的小学生,导致警方抓错了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先后租赁了本市五华区王家桥村的四间出租房,容留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二被告人为其卖淫而租用的房间从事卖淫。被告人张安芬还为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介绍卖淫一次。2009年6月7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被告人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安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已经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