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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公开谴责了十条违法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少数社会名人在为商品或者服务做形象宣传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假宣传的现象,误导或欺骗了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虚假名人广告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近来也收到了多起有关虚假名人广告的投诉。针对这种情况,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高吉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因为名人广告代言而产生的风波持续不断,您认为现在名人广告代言都有哪些问题?
高吉胜:社会名人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规范的社会名人广告不仅提升了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有用的消费信息,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也有少数社会名人滥用了消费者的信任,在其广告代言中,进行了虚假的宣传,误导甚至欺骗了消费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也收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名人代言广告虚假的问题。在调查这些名人广告后我们发现,一些名人没有亲身使用过其代言的商品或接受过其代言的服务,却宣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高、效果好;一些名人在广告代言中,做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一些名人广告甚至本身就带有消费陷阱;有些名人代言的广告,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备案,就擅自在媒体上发布;在一些药品广告、医疗服务或保健品广告中,违反《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法律禁止的内容。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接收了其代言的服务,往往花费巨大,有时甚至产生了负面效果。这些虚假的名人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使得公众对社会名人产生了不信任感。
记者:您认为社会名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出现虚假的行为,社会名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高吉胜: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于1994年颁布,其中,并未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做出具体规范,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等作为责任主体。不过,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就食品广告的虚假代言做出约束,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名人代言的食品出现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依据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我国的《广告法》没有对名人代言广告做具体的约束,但是我们认为,这些社会名人所做的代言广告应该对公众负责。我们也建议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
记者:您认为名人在做代言广告时,该如何把握尺度?
高吉胜:名人不是不可以代言广告,但必须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绝对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来蒙骗消费者。我们认为,作为社会名人,在广告代言中应当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声誉意识。
作为社会名人,应该首先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不应以亲身体验为名,向公共推荐。作为社会名人,应该率先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拒绝承做虚假的和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作为社会名人,应该倍加珍稀自己的声誉,拒绝可能影响自己声誉的虚假广告,同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广告代言行为。
记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吉胜:消费者受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