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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只许在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探视子女,这引起她的不满,认为无益于对孩子教育与沟通。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作出判决,但增加探视次数的请求未予支持。
张良和赵倩原是静海县一对“70后”夫妻,由于性格不合及生活矛盾致感情破裂,今年6月由静海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10岁的儿子涛涛随张良生活,且从7月开始,赵倩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在涛涛所在小学或附近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则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
一审判决后,赵倩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每月看一次孩子,不能达到她作为母亲对孩子进行教育并沟通的目的,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每月可单独探视孩子两次,并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住下。
日前,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而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则应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为目的,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通过探视子女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但是,赵倩要求每月探望两次的主张,亦会对孩子学习生活的安定产生不良影响,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探望时间、地点不具体,不利于实际履行。改判赵倩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的探望时间为涛涛下午放学至次日上午10时,由张良在周五下午从学校接出涛涛交给赵倩,次日上午10时赵倩将涛涛送回学校,由张良接走。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