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两名9岁小学生在体育课上打排球,不慎撞到一起导致一人小腿骨折。在家休养4个多月后,受害小朋友将学校及“肇事”小朋友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因学校排球场为水泥材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判决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伤者损失共计16000余元。
争抢排球被压骨折
出生于1999年的晨晨和熙熙,共同就读于天津市河北区一所小学三年级。2008年11月上旬一天下午,学校体育课组织学生练习排球,晨晨和熙熙在水泥场地上争抢排球过程中不慎撞到一起,晨晨一屁股坐到熙熙小腿上。
熙熙当场受伤并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之后经学校调解,晨晨家给了熙熙600元钱作为补偿。但是“伤筋动骨一百天”,更何况是骨骼发育尚未健全的9岁小孩。之后4个多月时间,熙熙不得不在家休养,母亲也撂下手头经营的个体店铺,一步不离陪护在孩子身边。
今年3月上旬,熙熙起诉学校和晨晨至河北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交通、营养及熙熙母亲的误工费用,共计17600余元。
水泥场地学校全责
庭审中,经河北区人民法院查明,晨晨和熙熙打排球场地为水泥材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据此,认定晨晨、熙熙均无过错,熙熙合理损失为16400余元,一审判决由校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晨晨家给熙熙的600元钱应折抵医药费,希望减少赔偿数额。
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两名小朋友在运动课中,在均无过错情况下造成伤情,因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关于晨晨给付熙熙的600元,晨晨家并不认可是医药费,据此法院认为,在晨晨并无责任的情况下,该款应归于非法律调整的“友情支付”,故校方提出用该款折抵医药费请求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