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借开他人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索赔,被告经传唤无故不到庭。日前法院一审缺席判决,伤者诉请获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余款由肇事司机承担,车主也负一定赔偿责任。
今年4月间,黄某借用朋友安某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黄某驾车沿红桥区咸阳北路行驶,轿车反光镜挂到徐某造成徐某倒地受伤、入院治疗。经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了解,事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
徐某后将黄某、安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车主安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被告黄某、安某均未到庭答辩。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非医保原告自费的其不赔付,对原告提供相关费用证明不认可。
一审红桥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黄某驾驶车辆未能保障安全行驶,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权衡事故责任及后果,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损失的80%。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规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和护理费7千余元。所余医疗费1千余元的80%计800余元由黄某赔偿,被告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其车辆价值范围内,在黄某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冯琳通讯员郑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