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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邮政局发布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规范了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及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时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程。两个规定均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
撤销营业场所应向社会公告
根据《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邮政管理部门做出同意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复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擅自停办普遍服务业务将受处罚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对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对邮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做出相应处罚规定。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通讯员和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