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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两项《规定》”),两项《规定》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两项《规定》进行了解读。
撤销营业场所应征求用户意见
据介绍,两项《规定》规范了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及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时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程。
据了解,根据《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邮政管理部门做出同意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复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擅自停办普遍服务业务将受处罚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邮政企业填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开办种类情况表》,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限制办理或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邮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记者于强通讯员和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