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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经审理查明,刘某现年25岁,2007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今年9月28日14时许,刘某在河东区十一经路一药房门前,将一辆银灰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在骑车逃离现场时,被事主发现,警方接报后围堵抓获刘某。经认证,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20元。 |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1日电:山东籍男子刘某在本市河东区一药房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时被警方抓获。日前,河东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刑一年,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现年25岁,2007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今年9月28日14时许,刘某在河东区十一经路一药房门前,将一辆银灰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在骑车逃离现场时,被事主发现,警方接报后围堵抓获刘某。经认证,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20元。
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捕后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