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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2010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1046个,控制在各区县近3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平均数以内,各区县不得自行增加零售点数。
根据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等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或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天津市2008-2010年烟花爆竹标识。(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