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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说,她在塘沽区某旅行社为自己与家人报名参加大连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全程空调车、优质导游服务以及到了大连当地后,由大连某旅行社作为“地陪团”带她们游玩整个行程。当陈小姐一家抵达大连后,在合同中约定的“地陪团”某导游的安排下入住了酒店,导游告知她们转天早晨7:30楼下集合。但在吃晚饭后,该旅行社的一位司机又告诉陈小姐,由于她们与其他旅客去的地方不一样,所以集合时间也不同,明早6:30在酒店门前集合。第二天早上,陈小姐一家按时来到楼下,但等了将近3个小时,才有旅行社的包车前来接行,而且也并非是承诺中的空调车,更没有专职导游。上车后,陈小姐才发现前来接行的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地陪团”,而是另一家当地的旅行社。经询问得知,自己及家人已被“转会”到这里。在后来的行程中,这家旅行社又把陈小姐一家送到了去往景点的免费大巴上,游玩结束后,也再无人接行。
事后,陈小姐与初始旅行社及合同中约定的“地陪团”交涉,希望就自己被骗及未按合同中要求全程空调车及导游等事情给予解决,但未果,陈小姐一家最后悻悻而回。
据市旅游监督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转给其他旅行社,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2009年5月1日执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而当地旅行社员工故意将集合时间提前欺骗旅客的行为,也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因此,旅行社应该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决赔付方案。当然,通过此事,本报记者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选好始发社,看清旅行社资质、行业背景、推销人的承诺等;签好合同书;手握行程表,防止被“转会”;保存好凭证,发生问题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记者赵贤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