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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本想捡个便宜,到头来却吃了大亏。
因为工作关系,小王打算在开发区买套二手房,正好碰上一对闹离婚的小两口,他们急着卖房,把房价标得很低。小王觉得那套房子不错,价格又好,便与男主人洽谈。男主人出示了女方的授权书,上面明确写着由男方处置房屋。小王交付了全部款项。在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时,女方突然找上门来,说男方伪造了她的授权,卖房的事没有经过她同意,如果小王真有心要这套房子,应该再补她10万元。
原来,那小两口和好了,他们觉得房子卖得太亏,就想出了这样一招。
小王有苦难言,最终只得补了女方10万元才办下产权证。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是法定的共有财产制。除夫妻另有书面约定外,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买受人购买已婚人士的房产最好和对方夫妻一起协商,合同也由夫妻共同署名。
本案中,小王明知该房屋是夫妻共有,却因轻信男主人出示的授权书,而与男主人进行交易,这样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实际操作中,在买卖夫妻共有二手房时,最好要签署一份《配偶同意确认书》,此项法律文件是专门针对夫妻共有人准备的,买卖中一定不要省略要求对方予以填写确认的步骤。
最后,提醒买房人一定要和房产证登记的房主签订买卖契约才有效,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对此声明买方应妥善保存,以备出现纠纷时,至少能够说明买受人已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
宁一律师事务所
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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